本项目不属于国家和省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反映的限制类、淘汰类项目,且符合地方产业政策,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。
4﹒本项目单位产品能耗、电耗、水耗达到国家、省行业能耗准入标准(没有准入标准的,执行限额标准或地方能效指南)。
5﹒本项目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,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设备,新上设备能效需达到二级(或节能评价值)及以上水平。
6﹒本项目达产后总用能量可控制在吨标准煤(当量值)以内,预测每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吨标准煤(保留三位小数。)
9﹒本项目实施过程中,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;建成投产后严格履行报告义务,自觉配合相关检查、监察。
备注:(1)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《综合能耗计算通则》(GB/T2589)。